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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投资银行律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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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赵红亮律师]]></description>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40: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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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信托与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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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investment-bank.blog.sohu.com/85366510.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32:56 +0800</pubDate>
			<category>破产清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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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两种实现方式分析的基础上，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角度对信托方式实现破产隔离作了进一步阐述。接下来针对黄韵（2004）的SPV信托模式的两种结构，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和补充。最后对当前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了解决思路。<br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br />资产证券化自1968年在美国问世以来，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获得了迅猛发展，其中最根本原因在于通过破产隔离降低了融资成本，从而给证券化各方带来收益。正如黄嵩（2003）所言：&ldquo;资产证券化的设计是以破产隔离为核心的，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也必须坚持这一点。&rdquo;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将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br />但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在实现破产隔离原理方面存在制度障碍&mdash;&mdash;即我国当前的法律、会计、税收等存在限制真实出售、SPV设立等方面的规定，所以一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而《信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为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拓展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新途径，但这种可能在目前为止尚未成为现实。<br /><br />一、破产隔离的两种实现方式<br />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是通过设立SPV，并将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实现的。资产转移的方式具体有两种：信托和真实出售，与之相对应，SPV可以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br />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在这种形式下，资产转移是通过信托实现，即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作为受托人的SPT，成立信托关系，由SPT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凭证。在这样一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受益人则为受益凭证的持有人&mdash;&mdash;投资者。<br />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在这种形式下，资产转移是通过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实现，即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真实销售旨在保证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出售给SPC的资产不会被列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br /><br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得以实现破产隔离<br />以信托方式实现资产转移，具体的运作思路如下：<br />第一，原始权益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一般为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br />第二，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发行收入交付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资产的对价，信托受益凭证的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br />第三，原始权益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服务人，归集现金流，管理、经营、处置证券化基础资产，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转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br />第四，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按信托受益凭证规定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即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持有人）。<br />第五，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在约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流通、交易。<br />通过SPT的方式，实现了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ldquo;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dquo;据此规定，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以信托财产的方式转移给信托机构后，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信托财产不被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br />同时，信托机构的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破产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ldquo;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dquo;《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ldquo;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rdquo; <br /><br />三、信托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条件并未成熟<br />黄韵（2004）将SPV的信托模式分为两种结构，第一种应该等同于上文所述的SPT方式，但对这种模式目前在中国是否能运用语焉不详：&ldquo;但如果SPV采用信托投资公司，则信托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是不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范，而受《信托法》及其他信托法规的规范。因此，SPV发行信托凭证是不需要具备《公司法》和《证券法》严格规定的条件的，也不需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rdquo;<br />但是，&ldquo;SPV发行信托凭证是不需要具备《公司法》和《证券法》严格规定的条件的&rdquo;，是不是就是说能够发行信托凭证，或者发行信托凭证的条件就降低了呢？事实并未如此。<br />对于信托机构能否发行信托受益凭证，《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ldquo;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hellip;&hellip;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hellip;&hellip;&rdquo;但是在SPT方式中，投资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信托关系，更不是资金信托关系，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并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br />那么法律没有依据是不是就可以发行呢？答案是否定。在中国，公开募集资金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为非法集资。而通过发行信托凭证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无疑是公开募集，而又无法可依，因此，发行信托凭证根本就是行不通。<br />黄韵（2004）提到的第二种结构实质为资金信托，但这种模式的破产隔离并非如SPT一样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通过&ldquo;信托&rdquo;实现，事实上是通过&ldquo;真实出售&rdquo;实现，即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自创真实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而黄韵（2004）则没有认识这一关键区别，错误认为第二种结构也是&ldquo;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法律特征，使得引入信托制度以实现支撑证券的资产与发起人、SPV的经营风险、破产风险相隔离成为可能&rdquo;。<br />另外，黄韵（2004）监管认识到&ldquo;我国资金信托产品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尚有一定差距&rdquo;，但并未对此关键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事实上，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ldquo;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rdquo;而从资产证券化操作成本的考虑，如果一项资产证券化的标的金额低于10亿人民币，是不合理的。而10亿以上的金额通过200份的资金信托合同来融资，几乎没有操作性。另外，所谓证券化，就是资产收益权的标准化、低额化，而&ldquo;200份、5万元&rdquo;使之成为不可能。<br /><br />四、解决思路及台湾经验<br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中国目前发展资产证券化，在设立SPV从而实现破产隔离这一核心操作上存在法律障碍，而解决这些障碍的方法无疑有两种，一是修改现有法律；二是专门就资产证券化制定特别法。<br />具体来说，一是修改《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ldquo;200份、5万元&rdquo;的规定，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布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信托业对放宽此项规定的呼声一直很高，特别是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背景下，这条规定对于信托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限制。二是针对SPT，对信托受益凭证作出专门规定；<br />从成本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后者无疑是首雪台湾的经验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台湾专门制订和颁布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ldquo;特殊目的信托之成立及法律关系，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设立、管理及监督，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rdquo;而该条例的主体内容就是对特殊目的信托（SPT）和特殊目的公司（SPC）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在其他法律有障碍的操作，专门进行了规定]]></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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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破产隔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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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40:20 +0800</pubDate>
			<category>破产清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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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 资产证券化在问世以来获得很快发展，最根本原因在于通过破产隔离减少了融资成本，其中SPV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关键。本文在对SPV两种形式，即SPT和SPC的基本运作原理和在中国的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中国目前发展资产证券化，在设立SPV从而实现破产隔离这一核心操作上存在法律障碍，而解决这些障碍的首选方法是专门就资产证券化制定特别法。<br /></p>
<p>&nbsp;&nbsp; 一、实现破产隔离的两种SPV形式<br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让给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br />资产证券化自从1968年在美国问世以来，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获得了非常迅猛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证券化已经成为了当今全球金融发展的潮流之一。而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其中最根本原因在于通过破产隔离减少了融资成本，从而给证券化各方带来收益。<br />因此，资产证券化的设计是以破产隔离为核心的，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也必须坚持这一点。破产隔离是通过组建SPV实现的，即通过设立SPV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因此，SPV成为破产隔离的关键。<br />就法律组织形式而言，实现破产隔离的SPV有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br />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在这种形式下，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作为受托人的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在这样一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池；受益人则为受益凭证的持有人&mdash;&mdash;投资者。在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下，原始权益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SPV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br />公司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在这种形式下，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即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真实销售旨在保证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出售给SPC的资产不会被列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br /><br />二、SPT及其在中国实践的分析<br />概括来讲，以SPT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思路如下：<br />第一，原始权益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一般为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br />第二，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发行收入交付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资产的对价，信托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br />第三，原始权益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服务人，归集现金流，管理、经营、处置证券化基础资产，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转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br />第四，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按信托受益凭证规定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即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持有人）。<br />第五，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在约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流通、交易。<br />通过SPT的方式，实现了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ldquo;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dquo;据此规定，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以信托财产的方式转移给信托机构后，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信托财产不被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br />同时，信托机构的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破产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ldquo;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rdquo;《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ldquo;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rdquo; <br />目前在中国以SPT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如下两个问题。<br />第一，作为基础资产受托人的信托机构能不能发行信托收益凭证。《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为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ldquo;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hellip;&hellip;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hellip;&hellip;&rdquo;但是在SPT方式中，投资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信托关系，更不是资金信托关系，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能否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并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br />第二，如果采用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即信托机构并不直接发行信托收益凭证，而是与投资者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以资金信托合同代替信托受益凭证，那么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ldquo;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rdquo;而从资产证券化操作成本的考虑，如果一项资产证券化的标的金额低于10亿人民币，是不合理的。而10亿以上的金额通过200份的资金信托合同来融资，几乎没有操作性。<br />解决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针对SPT，对信托受益凭证作出专门规定；二是修改《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ldquo;200份、5万元&rdquo;的规定，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布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信托业对放宽此项规定的呼声一直很高，特别是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背景下，这条规定对于信托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限制。<br /><br />三、SPC及其在中国实践的分析<br />SPC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具体又可以分为&ldquo;独立公司模式&rdquo;和&ldquo;子公司模式&rdquo;。<br />在独立公司模式下，发起人把基础资产&ldquo;真实出售&rdquo;给跟自己没有控股权关系的SPC，SPC购买资产后，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以资产池为支撑发行证券。真实出售意味着资产离开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ldquo;破产隔离&rdquo;。<br />在子公司模式下，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C，然后把资产&ldquo;真实出售&rdquo;给子公司（SPC），同时，子公司不但购买母公司的资产，还可以购买其他的资产。子公司组成资产池并依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因为子公司的利润要上缴给母公司，且报表都要并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子公司（SPV）的资产最终要体现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但是，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法人，因此，母公司的破产并不会直接导致子公司的破产，从而，实现了&ldquo;破产隔离&rdquo;。<br />目前在中国以SPT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br />第一，SPC作为企业法人的资格问题。因为SPV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一个&ldquo;空壳公司&rdquo;，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因此如以SPC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必然受到限制。<br />第二，SPC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资格问题。《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包括&ldquo;公司在最后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rdquo;等条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中包括&ldquo;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rdquo;、&ldquo;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rdquo;，并禁止将发行公司筹集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而SPC在发行证券时根本无盈利可言，而且SPC的净资产一般只占发行证券额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很难达到《公司法》关于发行证券的要求。<br />第三，而子公司模式除存在如上两个问题外，还有一个无法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中操作的问题。在MBS中，商业银行是原始权益人，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ldquo;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rdquo;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不能成立以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撑证券为单一业务的子公司。<br />由此可见，以SPC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目前在我国受到了多部法律的限制，而为了发展资产证券化而修改这些法律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很多法律规定的放宽对于SPC或许是合适的，而如果因此而对所有的公司都放宽，则可能引起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的极大混乱。因此，一个可行的方式还是专门就SPC制定专门的法律。<br /><br />四、小结<br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中国目前发展资产证券化，在设立SPV从而实现破产隔离这一核心操作上存在法律障碍，而解决这些障碍的方法无疑有两种，一是修改现有法律；二是专门就资产证券化制定特别法。<br />从成本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后者无疑是首雪台湾的经验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台湾专门制订和颁布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文规定：&ldquo;特殊目的信托之成立及法律关系，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设立、管理及监督，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rdquo;而该条例的主体内容就是对特殊目的信托（SPT）和特殊目的公司（SPC）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在其他法律有障碍的操作，专门进行了规定。</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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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title>
			<link>http://investment-bank.blog.sohu.com/8536610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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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15:42 +0800</pubDate>
			<category>证券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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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1）基础资产特色<br />住房抵押贷款是MBS的基础资产，其现金流特征主要受本息的偿付和利率选择的影响。其中本息的偿付方式将直接决定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大小与时间分布，而利率则显示出抵押贷款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一般地，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要比无风险利率（如期限相同的国债收益率）高，这二者之间的利差反映了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收取成本、抵押担保所无法避免的信用风险、早偿风险等问题。根据抵押贷款本息偿付和利率特征的不同，抵押贷款存在多种类型。下面我们以美国和中国为例介绍住房抵押贷款的具体特征。<br />①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类型<br />气球型贷款（balloon payment loans）。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的主要产品是中短期（大约5年以下）的气球型贷款。气球型贷款的主要特色是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只支付利息，不偿还任何本金或者只偿还很少本金，直至到期日才一笔还清本金。对借款人而言，气球型贷款的主要问题是借款期间从未偿还本金，也就无从建立起屋主的权益（equity） 。在经济大萧条之后，&ldquo;固定利率、固定付款贷款&rdquo;逐渐取代气球型贷款。现在气球型贷款主要应用于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在目前住宅型贷款中，气球型贷款多为5年或者7年的短期贷款，许多申请者为短期内计划迁居者，即利用此类贷款利率较低的优点。<br />固定付款贷款。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在大萧条之后，固定利率、固定付款贷款兴起，这类贷款中最普遍的是长达30年贷款。固定付款贷款的主要特色是借款人每期缴纳的本息和是相同的。由于每期缴纳的款项可以视之为固定年金，年金的总现值必须等于贷款的总价值，据此可以计算出每个贷款每个月的应付贷款额。<br />渐进偿付法贷款。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产品在1970年之前变化不大，这是因为1970年之前，美国的金融环境相当稳定，利率也很低，当时流行的30年期固定利率、固定付款贷款即可满足社会上大多数借款人的要求。但是在1970年之后，由于高通胀和高利率压力，增加的额外付款平均分布于整个贷款期间，而借款人在贷款初期的所得较低，随着时间的流逝，所得将会逐渐提高，因此借款人在还贷初期的负担较重，针对这个问题，银行设计了逐渐增加付款额的渐进偿付法（graduated payment mortgage），即贷款初期的支付额较低，随着时间而逐渐增加。<br />浮动利率贷款。自1980年起，浮动利率住宅抵押贷款逐渐流行。浮动利率贷款的特点是利率可以调整，调整频率为每年或者每半年。利率调整的参照基准主要有：第一，1年期国库券收益率；第二，平均资金成本指标；第三，伦敦银行同业美元拆借利率（LIBOR），平均资金成本为以美国联邦住宅贷款银行（Federal Home Loan Bank）的第十一区所有储贷机构的利息支出除以总负债得出。其中LIBOR的波动率最大，而平均资金成本由于以银行的所有负债为基础，其中不乏长期负债，波动情况会较为缓和。<br />为避免大幅调整利率而带来借款人的财务压力，浮动利率贷款都设有调幅的上下限（cap/floor）。一般常见的调幅上下限为每年2％或者每半年1％。另外还有全期调幅上下限（life time cap/floor），一般为5％～6％。<br />增长本金偿还贷款。增长本金偿还贷款（growing equity mortgage, GEM）是为了提早付清贷款，而将原本每期同额的偿还款改为渐进的还款，其所增付部分形成对本金提前还本，使房主的权益部分增长较快。<br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和变迁，使美国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在所有住房抵押贷款中占有绝对多数的比重，接近80%，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也是MBS在美国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br />②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情况<br />首先，住房抵押贷款主要存在四种还款方式。分别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增还款法。<br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仅限于1年期贷款，从发放贷款到出售贷款、组成资产池、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需要一定的运作时间，1年时间过短，因此此类贷款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纳入资产池。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每期相等。等额本息还款法适合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借款人，并且每期还款额相同，归还起来很方便。等额本息还款法是目前借款人选择最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通常选择的还款周期为按月偿还。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每期偿还的本金数额相等，同时每期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利息。该方式的特点是还款初期借款人负担较重，随时间推移，每期还款金额逐渐减少，适合于已有一定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比如中老年职工家庭。递增还款法是指同年各月的还款数额相等，但每年月偿还额比上一年增加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比例递增。它的特点是随时间推移每期还款额逐渐增加，适合于收入逐年增加的家庭，比如年轻人家庭。但目前很少有借款人选用此种还款方式。另外该偿还方式下偿还额递增，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可能性会随到期日的临近而不断增大，这种偿还方式的产品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中遭遇过惨痛的失败。<br />因此，适合于纳入资产池的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住房抵押贷款。<br />其次，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可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建造、大修城镇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则是用银行信贷资金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由于作为信贷资金贷款利率基准的法定贷款利率要高于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准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信贷资金贷款利率低，同样期限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要低1个百分点左右。MBS的债券信用级别通常低于国债，因此MBS应该提供高于国债利率的收益率。而MBS是由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发起人至少要从中获得手续费、服务费等收入，参与的中介机构也要获得中介费，因此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应高于MBS的收益率。所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与国债利率之间应存在足够的利差，否则就没有商业运做的可行性。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过低，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不适合发行以此为支持的债券。可纳入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应该是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br />再次，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和抵（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 ，其中发放的贷款中抵押贷款或抵押加保证的贷款占大部分。以工行北京分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为例，抵押方式占到全部贷款的94%，保证方式占5.97%，质押仅占0.03%。为保证资产池资产同质性，便于计算违约的贷款损失率，资产池由抵押贷款或抵押加保证的贷款构成为宜。<br />最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结构想对较长。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由于从发放贷款到出售贷款、组成资产池、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需要一定的运作时间，因而期限太短的贷款不适合证券化。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对其2000年末住房抵押贷款的内部统计结果表明，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10～20年和5～10年，分别占贷款比例的61%和25%，而5年以下和20年以上的则只占9%和5%。因此选择5～20年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相应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债券较为合适。<br />（2）结构性重组特色<br />MBS发行过程中对基础资产的结构性重组可以选择过手型重组或者支付型重组，具体可以通过SPC和SPT两种方式进行。由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时间较长，投资人面临提前还本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同风险。MBS发行过程中，可以将现金流进行到期日的分组，以控制提前还本风险，也可以进行优先/次级结构的信用分组，控制信用风险，同时还可以进行利率的分组，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不同产品的需求。以上各种结构性重组方式将在第二节按照结构性重组分类中详细介绍，第三节资产支持证券分类中也会有具体的例子说明。<br />（3）证券特色<br />最早出现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过手证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 MPT），此后经过各种新的结构性的重组，诞生了担保住房抵押贷款凭证（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CMO），并进一步发展出纯本金证券（Principal Only, PO）、纯利息证券（Interest Only, IO）、计划还本组合（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 PAC）、目标还本组合（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 TAC）以及反向目标还本组合（reverse 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 RTAC）证券等产品.</p>
<p>（1）信托型SPV（SPT）<br />以信托方式设立SPV，指的是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在此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受托人为SPV，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受益人则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即投资人。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后，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独立，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再对这部分资产具有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要求。<br />①授予人信托（Granter Trust）<br />授予人信托是根据1988年美国《国内税法》的第671条和679条设立的。授予人信托的特点是主要以过手证券形式发行单一种类的不可分割的信托受益凭证。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按份额对信托资产（即资产池）享有权益。因此授予人信托发行的证券都是股权性质的证券，受托人对证券持有者的义务是偿付持有者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但是偿付额要以信托所收集到的资金（即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限。可见，授予人信托的缺陷在于发行的证券种类是比较单一的。<br />在税收方面，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对其在信托资产中的受益权按比例纳税，而信托财产不再征税。另外，在授予人信托结构中，规定信托的资产组合应当是固定的，受托人只能作为信托财产的消极管理人，无权利用信托财产任意投资。当然，受托人可以将资产池产生的尚未配给证券持有者的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的金融资产如国债。对授予人信托再投资的限制使得无法用授予人信托的形式来构造循环型交易模式。<br />②所有者信托（Owner Trust）<br />与授予人信托只能发行单一种类的证券相对比，所有者信托的优势在于可以发行两种不同类型的证券。它既可以发行股权性质的证券&mdash;&mdash;信托受益凭证，也可以发行债权性质的证券&mdash;&mdash;转付证券。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对信托资产享有所有权，而转付证券的持有人对信托资产享有债权。<br />在税收方面，也同样是由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纳税，而信托财产不再征税。<br />所有者信托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将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任意组合发行多档证券，从而可以吸引对收益率、风险、期限等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扩大投资者的范围。<br />此外，标的资产可以划分为还本型债权（amortizing type）和循环型（revolving type）债权，由于循环型债权的不同资产特性，在证券化这些资产时，构造的SPV必须有特殊的形式来解决需要随时补充债权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单一信托（stand-alone trust）结构和统合信托（master trust）结构的区分（专栏3－3）。1991年之前市场证券化信用卡、贸易应收款等资产时，采用的主要是单一信托架构，1991年之后此类资产证券化多采用统合信托架构。<br />（2）公司型SPV（SPC）<br />公司型SPV最大的特点是公司型SPV可以把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加以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相关，并且这些证券化交易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因此公司型结构可以大大地扩大资产池的规模从而摊薄证券化交易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在实践中，从交易的经济效率来看，人们很少只为了一次交易而使用公司型SPV，公司型SPV在单宗销售中运用得较少，多用于多宗销售中。<br />公司型SPV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更加灵活，它可以把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相关，而且这些交易可以依次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br />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提高所发债券的信用等级，对作为SPV的公司通常应满足如下条件：<br />第一，公司在进行以下活动时，必须得到股东及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全部或相当大数量的公司资产；从事任何其他的业务活动；修改公司章程。<br />第二，董事在做决定时应该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br />第三，一般要求公司不能被合并。<br />第四，如果公司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那么至少应有一个股东是破产隔离的实体，通常为SPV。<br />通常规定，只有作为管理者的股东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才会解体。<br />可以看出，SPV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不仅仅体现在持有特定资产，更在于以此资产为支持发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公司的形态较之于信托的形态，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公司拥有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实质性所有权，因而有权对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任意的分割组合，并结合运用剥离、分层等技术，向投资者发行不同档次或支付来源的多种类型的证券，在这方面较之于信托法律的限制较少。另外公司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可以向不同的发起人购买不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据此发行不同组别的证券，通过这种连续进行的证券化交易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证券化的效率。另外公司形态作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态，投资者对其比较熟悉，而信托在一些国家缺乏历史传统，其形态并不被投资者所熟悉也导致了SPC被广泛的使用.</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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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资产证券化(ABS)</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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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14:07 +0800</pubDate>
			<category>证券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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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ABS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它实际上是MBS技术在其他资产上的推广和应运。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现金流，而且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越稳定的、越容易被预期，资产证券化也越容易。除了住房抵押贷款外，还有很多资产也具有稳定、易预测的特点，因此它们也可以被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扩大，ABS的种类也日趋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品种。<br />表3－1资产支持证券化类型<br />ABS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85年计算机租赁票据证券化和汽车贷款证券化，从那之后，ABS发展迅猛。以美国为例，从1995年至2005年各类型ABS在外流通余额的占比情况变化看，早期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和住房权益贷款 证券化（home equity loan securitization，HELS）占的比重较高，之后信用卡所占市场比重则呈下降趋势，汽车贷款市场比重则没有太大变化，住房权益贷款证券化和发展最快，CBO/CDO 从无到有，发展也十分迅速，如图3－1所示。其中，住房权益贷款证券化到2005年已跃居ABS市场份额第一，流通余额达5511亿美元，见图3－2。<br />图3－1美国各类型ABS在外流通余额比例变化情况<br />图3－22005年底美国各类型ABS在外流通余额<br />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住房权益贷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及CBO/CDO是七种主要的ABS种类，下面我们对这几种资产证券化种类进行介绍。<br />（1）汽车贷款证券化<br />1985年5月，首例汽车贷款证券化在美国推出，并成为第一个获得持续发展的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种类 。汽车贷款成为继住房抵押贷款之后又一个被广泛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并不是偶然，因为汽车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有许多相似之处。<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提供汽车贷款的机构一般主要分为三类：商业银行、汽车制造商附属的财务公司以及某些独立的财务公司。汽车贷款方式一般主要有两种：直接贷款是指消费者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间接贷款是指汽车经销商放款给消费者，再由汽车经销商向金融机构出售贷款。不论何种方式，由于贷款的申请审批都得经过一个严谨的审核过程，其品质差别其实不大。例如在美国，汽车贷款的还款年限大多是4～5年，属于短、中期消费贷款。它的贷款形式有两种：分期付款合约（installment-sales contracts）与消费者贷款（consumer loans）。我国从1998年10月才开始汽车贷款业务，目前提供汽车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br />第一，汽车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都是还本型（amortizing type）债权，有明确的贷款起始日和终止日，并且有预设的本息支付时间表，未来现金流易预测；<br />第二，汽车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一样有抵押品，违约风险较低；<br />第三，与住房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提前还本风险不同，汽车贷款提前还本形式与住房抵押贷款完全不同，其波动性较小，受利率波动的影响也较些<br />②结构性重组特色<br />许多汽车贷款证券化只发行一组证券，这是因为汽车贷款的期限本来就很短，没有必要像住房抵押贷款一样以CMO来发行期限不同的证券，但是汽车贷款证券化可以发行配合投资者其他不同需求多组证券。如果汽车贷款证券化发行单组证券，可以采用类似过手证券的过手型重组，如果发行多组证券，则必须采用支付型重组。相应地，交易中一般采用让与人信托（granter trust）方式配合过手方式发行单组证券，采用SPC加上所有者信托（owner trust）方式配合支付方式发行多组证券。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多为汽车企业，例如在美国，2003年汽车贷款证券化10个最大的发行人中，通用、本田和尼桑公司分别占据了前三席。（图3-3）。<br /><br />（2）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MBS）<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房地产主要分为两大类：住宅类房地产和非住宅类房地产。住宅类房地产包括单户家庭住宅（single-family residential property）和多户家庭住宅（multi-family residential property） ，后者属于收益类房地产（income-producing property）的范畴。非住宅类房地产包括商业房地产、工业用途房地产、饭店和汽车旅馆、娱乐用途类房地产和机构用途类房地产。其中商业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和商铺。 CMBS中用于抵押的房地产类型，常见的有多户家庭住房、写字楼、零售房产 、工业用途房地产、饭店、汽车旅馆、库房和自助储存设施 等，更确切地说是收益类房地产。<br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与住房抵押贷款存在很大的差异，见表3－2。<br />表3－2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与住房抵押贷款的比较<br /><br />② 结构性重组特色 <br />美国CMBS市场主要有三种基本交易类型：特定资产（单独）交易和巨额贷款交易、资产池交易、信用承租人贷款交易。三种交易类型又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见表3－3。<br />表3－3美国CMBS市场的交易类型<br /><br />特定房地产（单独）交易一般采取以下两种结构：一是抵押贷款转让（transfer of mortgage loans）结构。首先，一个贷款发起人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其中可以有多个借款人及多项抵押贷款。然后，借款人向存放人（depositor）递交本票（promissory note）、抵押契约、租约及其租金转让契约（assignment(s) of rents and leases）、融资声明书（UCC-1 financing statement）和其他可以证明抵押贷款的文件。最后，存放人把抵押贷款转移给一个信托，由后者发行CMBS。二是直接发行债务结构（direct issuance of debt structure）。在该结构中，借款人直接发行CMBS（经过信用评级），并出售给第三方买者；借款人把证明贷款的相关文件直接转交给一个受托人（trustee），为CMBS的持有人持有这些证明文件。<br />优良贷款资产池（pools of performing loans）交易与特定资产（单独）交易一样，传统的优良贷款资产池交易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贷款发起人把贷款直接出售给信托，由后者发行CMBS；二是发起人把贷款出售给一个被称为存放人（depositor）的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接着存放人把抵押贷款放入信托，由后者发行CMBS。不良贷款资产池（pools of nonperforming loans）交易中，不良贷款由一个特别目的载体（SPE）持有，并以此为担保发行CMBS，同时把抵押贷款转移给受托人，由后者代表CMBS持有人持有这些资产。<br />管道（conduits）交易由传统的资产池交易演变而来。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管道交易为例，管道交易资产池中的抵押贷款一般满足管道贷款人（或贷款收购人）所制订的审核标准（underwriting criteria），因此贷款的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br />信用承租人贷款交易中，借款人的商业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不是商业房地产，而是借款人拥有的租约，承租人具有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传统上，信用租户交易是单独（stand-alone）交易，只涉及一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的借款人，借款人与一个承租人或者一组相关的承租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同时转让租金收益权。贷款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存放人间接地）把抵押贷款相关文件转移给信托，由后者发行CMBS。贷款人也可以直接发行CMBS，出售给第三方买者，抵押贷款相关文件以及租金受益权相关文件则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CMBS持有人持有。CMBS的本息支付与租金的支付方式非常类似，这是因为CMBS的本息偿还来源一般只有租约产生的租金。<br />（3）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br />信用卡应收账证券化从1987年首度进行以来，发展十分迅速，长期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占主导定位，如图3－2所示。<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发卡人的信用卡应收款。由于信用卡循环信用的支付方式，信用卡应收款是一种的循环债权，这也是信用卡应收款最主要的特色。<br />首先，信用卡应收款的产生源于信用卡特殊的循环信用支付方式。信用卡除了为持卡人提供了一种便利的支付工具之外，其突出的特点是可以提供无担保的消费信贷。根据发卡人不同，信用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也是最为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第二，零售卡。是由零售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行的用于购买其零售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信用卡。与银行卡不同的是，零售卡的发行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通常只是一种市场营销的手段，所以相对来说发放标准较松，月偿付率也更低。第三，联名卡。是发卡机构与企业联合发行的一种信用卡，持卡人在联名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服务。<br />信用卡的运作是建立在发卡人、商户和持卡人三者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一般来说，信用卡都采用循环信用的方式。当申请人向发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发卡人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力证明和可获得的信用记录决定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申请人的财力和信用记录越好，所获得的信用额度就越高。在信用额度内，持卡人到商户持卡消费时并不直接付款，而是由发卡人代为支付，持卡人在规定的付款日之前向发卡人支付应付的款项。持卡人无需每月缴清所有应付款项，只需付最低应缴金额即可，余下金额可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偿还金额和时间。最低应缴金额是根据持卡人的新消费额、未偿余额、发卡人垫付余额、融资费用和年费等因素决定的。正是由于信用卡可以提供无担保的消费信贷，持卡人可以在发卡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内延迟付款 和分期付款 ，由此产生了对持卡人的应收款。<br />其次，由于循环信用支付方式，信用卡应收款现金流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信用卡应收款的现金流主要来自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本金。指持卡人每月还款金额中用于偿付发卡人代为垫付的部分。第二，融资费用。指发卡人因向持卡人提供资金融通所收取的费用，相当于是发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的利息。如果信用卡发放时该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而且持卡人在偿付日之前将信用卡内所有金额全部偿还或者持卡人属于便利使用者（convenience users） ，则发卡人不收取融资费用，否则，发卡人要对垫付的金额收取融资费用。融资费用根据收款期内平均每天的债务余额来计算，以日计息，起息日可以是发卡人垫款日、结账日或缴款截止日。第三，其它费用。包括持卡人交纳的会员年费、逾期手续费和透支额度费等。第四，商户的折扣。发卡人通过发放信用卡为商户提供了更多的销售机会并承担了信用风险，商户通常要将持卡人消费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折扣让给发卡人。<br />最后，信用卡应收账款是一种循环债权。在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出现之前，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都属于还本型（amortizing type）债权，这类资产都是在固定期间内按时收到本金和利息，现金流较为稳定，易于预测，其债权本金余额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减少，而信用卡应收账则为循环型（revolving type）债权，其现金流源自持卡人的刷卡与还款，事先并没有固定的本金额度，也无预定的还本时间表。由于刷卡人可能在刷卡之后随即完全清偿了信用卡借款，也可能只是偿付最低偿付额，因此信用卡应收账的现金流不是很稳定，也不易预测。所以，信用卡应收账被证券化后，为了使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保持稳定，发起人在必要时必须补充新债权与新的应收账。<br />②结构性重组特色<br /> 信用卡应收款是一种短期应收款，因此交易结构采取了&ldquo;循环期+摊还期&rdquo;的偿还其结构。在循环期内，只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持卡人偿付金额的其他余额则用来购买新的应收款。如果当时没有新的应收款可供购买，则可购买卖方/发卡人在应收款资产池中的权益 或者将余额存入一超额融资账户直至卖方可以提供更多的应收款。循环期一般是18－48个月，之后便是向投资者支付本金的摊还期。摊还可以分次摊还或一次性摊还。在分次摊还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扣除各种费用后仍多于向投资者支付的部分，则余额可用来购买新的应收款；在一次性摊还的交易中，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被存入一个本金累计账户直至到期日全部支付给投资者，但在本金累计结束之前，投资者仍会像在循环期那样每月得到利息收入。<br />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在实践中经历了单一信托模式到统和信托模式的发展，我们会在专栏3－4内容中详细介绍二者的区别.</p>
<p>（4）住房权益贷款证券化（home equity loan securitization，HELS）<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 ，HEL）其实就是次顺序抵押贷款（second-lien mortgage），它的产生是屋主以其已经抵押的房子，再度向银行抵押贷款。住房权益贷款产生的条件是屋主对已经抵押的不动产（即期住宅）有充分的权益（equity），而权益来源于两个可能：一是屋主在承贷商第一顺序抵押贷款之后积累的还本；其二为房屋大幅上涨。屋主向银行申请融资之后，银行如果批准融资申请，会拨给贷款人一个额度，贷款人可以自由支用，并按其所支额度缴纳本息。<br />住房权益贷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定额定期型与循环信用额度型（revolving line of credit）。定期定额型住房权益贷款有特定的起始本金额度，其利率多为固定利率，借款人以一个固定的期间，如10年或15年分期摊还。这种方式本质上与住房抵押贷款没有什么区别。循环信用额度型住房权益贷款则是一个信用额度，屋主在获得贷款后，即可以在循环期间（通常为10年）与信用额度内，随时支用与偿还其额度。当循环期满，进入还本期后就不能在使用信用额度，同时必须按月连本带利地摊还，而在循环期只需支付利息。循环信用额度型住房权益贷款的利率大多是浮动利率，其调整则以某个指标利率为基准。<br />②结构性重组特色<br /> 定额定期型住房权益贷款的证券化与一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类似，一般以过手的形式进行证券化，在美国其法律架构以REMIC方式 为主。与MBS不同的是，在发行多组证券的情形中，住房权益贷款证券化经常以不同性质的贷款为共同抵押品。循环信用额度型住房权益贷款证券化一般用循环型信托处理，其原理与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的运作十分类似。<br />（5）贸易应收款证券化<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当卖方向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双方交易合同，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卖方付款。买方付清所有应付款前，这笔交易在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就表现为对买方的应收款，它代表了卖方对已出售货物或已提供服务的求偿权，是卖方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br />根据买方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贸易应收款可以分为国内应收款和国外应收款，相对应地，买方的支付也采取了本币支付和外币支付两种不同形式。大多数贸易应收款会在交易之后30-60天内首次付款，全部款项的偿付取决于交易合同中卖方提供的信用条件。<br />贸易应收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在资产池中原有的应收款逐渐回收的同时，可以通过循环购买的方式，不断向资产池中注入新的应收款，以维持资产池的规模，从而保证资产证券化交易可以长达2～5年。<br />作为贸易应收款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可以是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发生的贸易应收款，二者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不同影响在于：如果基础资产是已经发生的应收款，则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仅与原始权益人转移的应收款有关，而与其经营状况等因素无关，因此可以通过信用增级等各种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级别；如果基础资产是尚未实际发生的应收款，则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不仅与应收款本身有关，还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有关，因此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通常不会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级别。<br />②结构性重组特色<br /> 应收款证券化是指借助于证券化的工具，将未来的应收款现金流转化为当期出售资产的收益。应收款证券化的主要流程可以用图3－4表示。<br /><br />图3－4应收款证券化的主要流程<br /><br />在上述流程中，出售过程1是为了实现真实销售，实现相对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由于产生应收款的公司可能来自不同国家，真实出售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因而不同公司向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出售应收款的合同条款也是不同的。而且在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这种出售随着应收款的产生是经常发生的甚至每天都会进行。发起人向应收款的原始权益人支付的购买价格一般会在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上打一折扣，或者发起人支付全部的应收款账面价值，同时向应收款的原始权益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提供融资服务的报酬。发起人收取的费用或者获得的折扣必须足够支付证券化交易的各种费用并弥补债务人违约、拖欠或者应收款降值（dilution）等造成的损失。<br />出售过程2是为了将未分割权益 转移给特别目的机构/发行人。在有些情况下，发起人自己会持有部分次级权益（subordinated undivided interest），从而减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而且，由于卖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会贯穿整个证券化的循环期，交易的价格也会随着商业票据的利率波动而不断变化，因此过程2通常会被认定为担保融资。<br />在证券化交易中，原始权益人将应收款真实出售给证券化的发起人，实现了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承担的风险大大降低。另外，如果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在向投资者支付了本金利息并扣除了各种费用之后还有剩余，则这部分余额应由发起人处理或者出售给第三方。 <br />（6）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能带来未来现金流的基础设施的收费权。主要有公路收费权，电费收入和自来水收费等。基础设施收费的现金流特色主要源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通常不太高等特点，注意面临以下几方面风险：<br />第一，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和不足的风险。基础设施收费通常都是比较稳定或稳定增长的，这是它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重要原因，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不同，贷款、应收款作为债权，其未来所获得的本金利息回报是贷款合同或商品买卖合同规定的，有法律保障，而基础设施收费的现金流只是预计的未来收入，没有合同约定一定有人支付这笔收入。因此，当未来的现金流没有达到预期值时，不能像贷款、应收款那样在债务人违约时通过拍卖抵押品、索债等方式来弥补。因此，基础设施收费未来现金流不足或不稳定的情况相对于贷款等其他证券化基础资产而言是比较严重的。<br />第二，工程建设风险，经营风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常常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就存在着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由于基础设施涉及众多的人和广泛的地域，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是相当复杂的，因而存在经营风险。<br />②结构性重组特色<br />为了使发行的证券的现金流只由基础设施的收费情况决定，而不受基础设施经营方的信用情况影响，需要由经营方设立SPV，将基础设施收费权转让给SPV，SPV以收费权所能带来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另外，还要指定一家机构作为信托人管理SPV账户，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信托人通常由一家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担任。<br />（7）CBO/CLO/CDO<br />①基础资产特色<br />担保债券凭证（CBO）是以一群债券为基础资产，将其证券化后所发行的证券；贷款担保债券（CLO）则是以一群贷款为基础资产，将其资产证券化后所发行的证券。如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作为证券化标的的基础资产包括债券与贷款两种，则成担保债务凭证（CDO）。CBO/CLO/CDO以较大面额的债券或贷款为主，这比商业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层面更为广阔。<br />②结构性重组特色<br />CBO和CLO在结构性重组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其差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br />第一，基础资产不同。CBO基础资产是债券，CLO基础资产是贷款。贷款比债券条款多样而且较为复杂，市场交易不易集中，流动性较差，因此CLO基础资产的同质性较差。<br />第二，CLO实际运作更复杂。由于CLO基础资产较为复杂，在实际运作时，贷款的转让可以有多种形式，常见了有参与权（participation）、指派权（assignments）和信用联结债券（credit-linked notes, CLN）三种，三者的区别在于贷款的转让程度。<br />在CBO/CLO证券化中，常常利用类似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的统合信托方式进行，利用统合信托发行多系列的证券和债券，这样可以节省发行成本，并且可以将各组债券背后的抵押品相互联保，分担风险。在CDO设计发行结构时，各种信用违约、利率与货币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得到大量运用，并产生了许多新型的合成资产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产品。</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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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证券化律师实务</title>
			<link>http://investment-bank.blog.sohu.com/8536581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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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12:30 +0800</pubDate>
			<category>证券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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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其运作模式设计十分精致，涉及到许多金融业务，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证券化交易架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交易合同的履行和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此外，税法等法律制度还会影响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成本和效率。良好的法律制度调整资产证券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不仅仅是资产证券化本身的需要，也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体的健康有效运作。<br />在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SPV是核心，通过SPV机制，资产得以转移实现破产隔离，并通过信用增级等安排，最终实现资产的证券化目标。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SPV是一个近乎空壳的公司，自身不拥有职员和厂地设施，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其实际管理委托他人进行，因此资产证券化首先面临的是SPV各种组织形式的社会和法律认可问题。其次，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都以&ldquo;风险隔离&rdquo;为核心，资产真实出售了，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ldquo;风险隔离&rdquo;，资产转移的真实出售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才能保证&ldquo;风险隔离&rdquo;的各种措施制度化、规范化，避免借资产证券化之名变相担保融资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这是证券化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法律规范和界定问题；最后，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证券化终产品，其负载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问题。本节将在回顾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分别就以上三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探讨。<br />1．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br />纵观国外近年来证券化立法的发展，在立法模式上主要有如下几类：<br />（1）系统的证券化立法。<br />此种模式以日本、韩国、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韩国于1998年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日本于2001年将其《特殊目的公司法》修改为《资产证券化法》，台湾地区也于2002年出台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br />（2）没有系统的证券化法律，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为资产证券化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br />这种模式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构成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的主要法规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统一商法典》、&ldquo;蓝天法&rdquo;（即各州证券法）、《联邦储备法》等。<br />（3）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管法规来规范资产证券化。<br />这种立法模式，以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性法律，有关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尤其是应收账款或者不良资产的出售等法律问题，主要依托于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先例解释。<br />2．SPV的法律组织形式<br />（1）信托<br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制度设计，它的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处分信托财产。信托的法律构造产生了两个最基本的法律观念：一是所有权和利益的分离。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极为特殊，表现为&ldquo;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rdquo;。其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ldquo;法（普通法）定所有权&rdquo;；但受托人必须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交给受益人，因受益人享有&ldquo;衡平法上的所有权&rdquo;。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br />以信托的方式设立SPV，是指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在这样一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经核准设立的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与前述的信托法律关系基本的法理念相一致，在这里，原始权益人将其证券化资产信托与SPV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主张权利。而SPV享有的所有权受到受益人&ldquo;衡平法上所有权&rdquo;的限制，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能对这一资产主张权利。不难看出，正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满足了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要求。<br />从制度功能上讲，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规划性质、富弹性空间且能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结构，因此它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使用很普遍。历史上第一个特殊目的载体的设计，就是由布朗伍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约翰魁&bull;森伯利利用联邦税收准则中关于授予人信托的规定来完成的。后来，美国人创造了所有人信托模式，它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br />（2）公司<br />公司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在英美法国家，公司具有广泛的含义。概括地讲，公司是指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股东截然分开的法人团体。在这些国家，一般将公司分成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业的非营利公司。作为SPV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br />下面以美国为例，说明英美法系的公司法形式。美国的公司法主要由各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成文法和各州及联邦法院通过的判例法组成。在美国，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①普通公司（即C公司），从税收的角度看，普通公司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交纳所得税，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称为&ldquo;C公司&rdquo;。设在税收天堂的特殊目的公司是SPV的惯用形式之一。②S公司。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有些公司根据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选择成为S公司。S公司可以避免以实体身份缴纳联邦所得税，但S公司本身受若干规章和条件的限制，如其股东数目不得超过35人，而且股东不得是公司和无本国国籍的非居民等。这就限制了S公司成为SPV的可能。③有限责任公司（LLC）。在美国，有的州还允许企业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经营，这些特殊的经营形式通常在责任方面像普通公司，而在税收方面又像S公司。<br />与英美法不同，大陆法上的公司分成五种：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后两种形式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股东全部承担有限责任。<br />（3）有限合伙<br />合伙是一种简单而古老的经营形式，只要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同意共同经营管理并分享收益即可。它成立简便，并可避免双重征税。每一合伙人都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而且连带的责任。&ldquo;无限&rdquo;，是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于清偿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ldquo;连带&rdquo;是指在合伙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企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先行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如此严厉的责任使一些只想通过投资获得收益而不愿参加经营管理更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望而却步。<br />有限合伙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边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br />3．资产转移是否真实出售的界定<br />无论证券化的当事人采用何种方式转移资产，当事人一般都要确保转移会被有关法庭判定为真实销售，这样，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才不会对SPV产生影响。根据证券化资产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程度的不同，资产转移可被界定为真实销售（表外证券化）或者是担保融资（表内证券化）。只有在真实销售情况下，证券化资产及其现金流收入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br />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的界定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第一类认为形式超过实质。这类地区主要包括英联邦国家、德国法域的国家。例如，即使交易双方转移资产的实质意思是以此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法院就认为资产转移构成了买卖。其中合同中采用的文字是认定交易性质的关键。这种做法将更多的交易界定为&ldquo;真实销售&rdquo;，有利于保护资产支撑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第二类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证券化资产，但法院往往忽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满足成文法或判例的规定。这种国家最主要的是美国。这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可预见性。下面主要介绍美国法庭在为资产转移定性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br />（1）SPV（投资者）是否保留追索权<br />确定资产转移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首先要考虑SPV（投资者）保留的对发起人追索权的程度和性质，因为追索权是资产转移定性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卖方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追索权是为了弥补信用风险，保证对应收账款的支付，交易就会被界定为担保融资。在证券化交易中通常使用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追索权形式主要包括：①发起人对按时收款的担保；②发起人保留一定价款；③出让方的保证；④发起人承担回购义务或对表现不好的应收账款加以替代的义务；⑤发起人在应收账款中保留次级利益；⑥外部信用加强等。<br />销售合同中追索权的存在并不必然排除该交易是真实出售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追索权，问题就在于这种追索权的性质、交易的性质使得法律上的权利和经济后果是与融资交易还是与出售更加相似。在确定追索权的程度时，法庭通常会将其与证券化资产的历史违约记录进行比较：如果所附着的追索权绝对大于这些违约记录，就可以认定追索权是过度的，证券化交易一般会被界定为真实销售。但在某些情况下，追索权的程度也可以适当超过历史违约记录，例如这些应收账款的地域过于集中、应收账款都来自一个不景气的行业等等。<br />（2）发起人是否享有回购权和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br />法庭在为资产转移定性时，还要看发起人是否有赎回或回购证券化资产的权利。赎回权是担保交易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如果转让方还保留赎回的权利，这个交易就很有可能是一项担保融资。大多数含有回购协议、远期承诺和发起人回购选择权的证券化，证券化资产的有效控制权仍保留在发起人手中，因而应作为融资处理。<br />但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往往有一个选择权条款，即服务商清除购买权(clean up calls)条款。服务商清除购买权是由服务商(可是发起人)持有的一种期权，依据它服务商可在未偿资产余额减少到服务这些资产的成本变得相对很高时（通常占转移资产原值5%－10%时）回购剩余金融资产。它和其他的卖方选择权不同，持有服务商清除购买权的卖方没有保留对证券化资产的有效控制权，因而交易可以作为销售处理。此外，如果证券化条款中有买方卖权（buyer put options），即资产的买方拥有将资产卖给发起人的选择权，这类交易也可以被定性为真实销售。<br />（3）资产的买方享有的权利<br />当资产转移为真实销售时，证券化资产的买方能够随意处置这些资产。买方可以收集资产产生的收入(通常委托卖方做服务代理人)，用证券化资产交换其他商品和服务，或将资产作为担保贷款的质押品。如果买方没有这些权利，交易也就更多的具备了担保融资的性质。<br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发起人可以对买方进行适当的限制，例如，发起人可保留优先取舍权，即当资产的买方准备以市场价格卖出资产时，发起人享有优先购买资产的权利；发起人可在转移协议中规定受让人不能将证券化资产卖给卖方的竞争者。这些限制不会影响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性质。<br />（4）资产转移时的定价机制<br />发起人转移资产的价格是否固定也是影响资产转移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证券化交易中，最为常用的定价方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折扣来购买应收账款，这些折扣按照预期的违约率计算。在购买价格或折扣率浮动的情况下，发起人承担了利率风险，交易通常会被界定为担保融资。如果SPV以一定的折扣购买应收账款，而且这种折扣是在交易前根据证券化资产的收入预期和历史违约率计算得出的，以后不管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差多远，该价格不能再进行调整，那么这种固定价格可以使交易被定性为真实销售。<br />（5）证券化资产是否被有效隔离<br />证券化资产的合法隔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它也是确定能否实现真实销售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发起人没有完全隔离资产，信用增级就成了一句空话，而且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问题时，证券化的投资者最多享有和卖方的普通债权人一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br />判断资产是否被隔离要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环境，如果证券化资产在发起人或其任一分支机构的破产管理人或其他接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外，资产转移就可以被界定为真实销售。判断资产是否已被隔离要求转移人做如下判断：①合同是否允许发起人撤消合同；②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可能会发生何种类型的破产或财务清算；③买方是否附属于发起人。<br />（6）其他因素<br />资产转移定性还要考虑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如果SPV有权利支配剩余收入，交易就会被定性为真实出售。而如果发起人对剩余收入有索取权，证券化交易就可能被认定为担保融资。<br />此外，法庭在界定时会考虑证券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券化交易要被定性为真实销售，转移文件应是正式的转让文据，且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意图是真实销售，文件中的措词也应是销售，而不是质押或授予担保权益。<br />4．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br />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不仅直接决定着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配，还决定着该证券究竟是何哪部法律规范。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是债券，则应当适用《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债券的规定；如果性质为所有者凭证，则应当符合有关债权转让和买断法律规定如果为信托受益凭证，则应当符合《信托法》规定。<br />根据证券所表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债权凭证（包括债券和票据等）、所有权证券、社员权证券（最突出的类型是股票）和信托受益凭证。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常见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债券、票据、信托受益凭证和所有权凭证。<br />（1）作为债券的证券法律性质及效果<br />在贷款证券化中，证券采用债券的形式发行证券最常见，一般称之为资产支持债券（asset-backed bond， ABB），即指以资产（如贷款）及其所附抵押品作为投资者收取本息的保证发行证券。作为债券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属性是债，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主要有：<br />①所有权归原是发行人，因此债券持有人不能绝对排除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券附着资产的追偿权，尤其是在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br />②债券资产持有人有追索权，也记载债券持有人不能完全通过资产或者处置抵押品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的情况下，持有人与其他债权人一样有权直接向发行人追索，直至其破产清算为止；<br />③债券持有人无物权上的排他追及权，也就是说对于发行人挪用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即无处分权）的情况，依据中国的法律，债券持有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r />④由抵押物产生的现金流只能记为发行人的收入。<br />（2）作为票据的证券法律性质及效果<br />票据是发行人在货币市场上实行资产证券化经常使用的一种证券化工具，例如，发行人可以以信用卡应收账款或者汽车贷款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票据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应当受到债的法律关系调整（这方面与债券相同），但是票据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规范体系，因此在法律调整上体现出许多与债券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br />①票据使用于票据法调整，一般不适用于有关债券的法律法规；<br />②法律对票据持有人的保护较债券持有人严格：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票据的前持有人）无条件追索，直至票据签发人（即发行人）；<br />③票据法律限制较少，发行条件比债券简单，易于发行；<br />④票据更多的是支付工具而非融资工具，其签发和转让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就无法利用票据工具进行资产证券化。<br />（3）作为所有权凭证的证券的法律性质及效果<br />在资产证券化中，过手证券就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这里所说的&ldquo;所有权&rdquo;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指对作为现金流来源的贷款及其所属抵押品的战友和受益的权利。如果资产支持证券视为所有权凭证，受到的法律制约主要有：<br />①凭证持有人在法律上承担资产违约风险，并负担其他因管理该资产组合而发生的费用，发行人因已将资产的债权转让，不再车工内地资产的违约风险；<br />②凭证持有人有排他追索权，如果发行人挪用其账户中的资金，凭证持有人可以有排他追索权利，并可以追究结算服务人的责任；<br />③在法律上无资产不能完全偿付时对发行人的追索权，因为发行人已将资产债权转让，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已经完全由凭证持有人负担；<br />（4）作为信托受益凭证的证券法律性质及效果<br />将信托受益凭证应用到资产证券化，其法律本质就是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发行人将发起人的信托资产分割，然后将原本属有发起人（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就成为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以下我们以中国的情况说明信托受益凭证受到的法律制约：<br />①有受益权无资产所有权，资产的名义所有人是受托人，获得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只有权分享因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在法律上无权直接追索至信托财产的原始债务人（例如贷款关系的债务人），而如果是所有权凭证，则有权追索；<br />②有实际的现金流挪用追索，因受托人在名义上拥有现金流，实际上现金流往往被邀请注入到另一个受托管理账户上，资金挪用的可能性小，如果真的被挪用，作为凭证持有人的投资者可以向受托人和托管人追偿，因为他们没有履行信托义务；<br />③信托受益凭证不适用债券有关的公司法或者其他发债法律规定。</p>
<p>1、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br />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运作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围绕实现破产隔离而展开的金融活动。从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可以看到，这些特征正是为了实现破产隔离而进行的各种设计和架构所导致的。从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给参与各方带来好处，关键之处是通过破产隔离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重组。<br />因此，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br />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的；二是SPV本身是破产隔离的。<br />2、实现破产隔离的两种方式<br />破产隔离的实现，有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方式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方式两种。<br />①SPT方式<br />在SPT方式下，资产转移是通过信托实现，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给作为受托人的SPT，成立信托关系，由SPT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凭证。在这样一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发起人；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受益人则为受益凭证的持有人&mdash;&mdash;投资者。<br />在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下，发起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SPT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T，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br />以信托方式实现资产转移，具体的运作思路如下：<br />第一，发起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一般为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受托人向发起人发放以信托财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的信托受益凭证。即这是一个自益信托。<br />第二，发起人向投资者出售信托受益凭证，信托受益凭证的购买者成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br />第三，发起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服务人，归集现金流，管理、经营、处置证券化基础资产，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转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br />第四，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按信托受益凭证规定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即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持有人）。<br />第五，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在约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流通、交易。<br />②SPC方式下<br />在SPC方式下，专门设立作为资产证券化SPV的公司 SPC，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以出售的形式转移给SPC，SPC以基础资产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br />由于发起人已经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C，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br />SPC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具体又可以分为&ldquo;独立公司模式&rdquo;和&ldquo;子公司模式&rdquo;。<br />在独立公司模式下，发起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跟自己没有控股权关系的SPC，SPC购买资产后，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真实出售意味着资产离开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破产隔离。<br />在子公司模式下，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C，然后把资产出售给子公司（SPC），同时，子公司不但购买母公司的资产，还可以购买其他的资产。子公司组成资产池并依此为支持发行证券。因为子公司的利润要上缴给母公司，且报表都要并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子公司（SPC）的资产最终要体现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但是，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法人，因此，母公司的破产并不会直接导致子公司的破产，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br />3、真实出售的资产转移<br />通过资产转移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一个关键就是这种资产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true sale)。<br />对资产转移的真实出售判断，主要包括资产转移时和资产转移后两方面。<br />（1）资产转移时真实出售的判断<br />资产转移被判断为真实出售，在资产转移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br />第一，发起人在其资产转移合同中表明真实出售资产的意图。应注意的是，当事人关于资产转移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ldquo;真实出售&rdquo;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资产转移的性质判断，还应综合其他因素从交易的实质上加以分析。如在美国，资产转移的法律特征和经济实质将会成为判断资产转移是否是真实出售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当事人表明的意图，当事人不能仅仅通过在交易上贴上真实出售的标签就将资产转移断定为真实出售。<br />第二，资产的价格以确定的方式出售给SPV，并且资产的定价是公平的市场价格。由于资产证券化包含着操作流程的费用、付给各个服务人的费用及考虑到债务人违约导致的资产损失，因此资产转移给SPV的对价往往有一定折扣的。当这样的折扣应该是确定的，限于必要的费用和预期的违约损失估计，而不能涵盖将来资产的实际损失，不让将损害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br />第三，资产转移的完成意味着有关资产的一切权利及其他利益都已转移给了SPV，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br />（2）资产转移后真实出售的判断<br />资产转移后资产转移性质的判断，是资产转移时的延伸，是资产转移是否真实出售的判断的又一个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br />第一，对发起人的追索权问题。无疑，其他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没有带对发起人追索权的资产转移，是真实出售，但是否一旦附加追索权，就意味着否定了真实出售？一般来说，追索权的存在并不必然破坏真实出售，只是追索权的多少决定了资产转移的性质。一般认为，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如果没有高于以资产的历史记录为基础合理预期的资产违约率，就是适度的。<br />第二，基础资产剩余利润抽取的问题。真实出售的一个实质内涵是SPV在资产转移后获取资产收益和承担资产损失。如果一开始并没有确定发起人对资产的责任，而是若资产发生损失，发起人就予以弥补，资产在偿还投资者权益后有剩余，发起人就予以获取，这样就常被认为SPV对发起人有追索权，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资产的控制，真实出售的目的就难以达到。<br />第三，发起人担任服务商的问题。由于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情况的熟悉，一般由其来担任服务商，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但不可否认，发起人担任服务商，存在着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混合的风险，严重的还会被认为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从而使破产隔离的目的落空。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保证SPV对收款帐户有控制权，为此，SPV拥有对所购买资产的帐簿、会计记录和计算机数据资料的所有权，SPV有权控制服务商收款相关的活动并可自主随时更换服务商。同时，作为服务商的发起人，必须象任何其他可能的服务商一样按约定的标准行事，收取在正常情况下提供这些服务的费用，随时可被由SPV自主任命的另一个服务商取代。<br />第四，各种期权的影响问题。在资产证券化中常存在着一些期权，这些期权将会影响到对真实出售的判断。一方面，如果存在发起人的回购期权，即发起人有权从SPV处重新买回资产，事实上这意味着发起人还保有资产的利益，并没有放弃对资产的控制，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被认为不是真实出售。另一方面，如果存在SPV的出售期权，即发起人有义务从SPV处购回资产，事实上这意味着发起人承担了资产的风险责任，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会被认为不是真实出售。<br />4、破产隔离的SPV<br />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另外一个关键是，SPV本身是破产隔离的。SPV的破产风险来自于SPV的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因此，SPV破产隔离，也就是制约SPV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br />（1）对SPV自愿破产的制约<br />完全禁止SPV自愿破产是不太可能的，原因在于有关禁止自愿破产的事先措施，可能会被法院认为违反了公共政策而无效。<br />在实践中，对SPV自愿破产的制约措施主要表现在SPV的治理结构、章程或者其他成立文件中的条款。最常用的措施之一，是规定在SPV被发起人控制时，要求SPV必须具有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在SPV的章程中规定，除非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并且经过全体董事或者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的同意，SPV才可以提出自愿破产申请。<br />还有一种措施是，SPV的结构由两类股票组成，规定必须在这两类股票的持有人都同意时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而其中一类股票被抵押给SPV证券的持有人或者由他们控制。<br />另一种措施是SPV与发起人没有任何关系，发起人既不持有SPV的股权也不控制SPV，SPV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控制。<br />（2）对SPV强制破产的制约<br />对SPV强制破产的制约，就是限制SPV的债权人和债权。常见措施有以下两种。<br />第一，SPV在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规避其他业务活动产生的求偿权导致SPV破产的风险。<br />第二，限制非资产证券化及其相关的负债和担保。SPV除了履行证券化交易中确立的债务和担保义务外，一般不应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应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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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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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10:33 +0800</pubDate>
			<category>证券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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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般来说，完成一次资产证券化交易，需完成如下运作步骤。<br />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br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br />2、设立特别目的载体<br />特别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它是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体。SPV被称为是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必须满足真实出售的要求，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br />SPV可以是由证券化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特别目的信托、特别目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从已有的证券化实践来看，为了逃避法律制度的制约，有很多SPV是在有&ldquo;避税天堂&rdquo;之称的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方注册的。<br />3、资产转移<br />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给SPV是结构性重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许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资产转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这种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true sale)，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即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发起人破产时对已基础资产没有追索权。<br />真实出售的资产转移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基础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发起人的债权人对已转移的基础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对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第二，由于资产控制权已经从发起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将这些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br />4、信用增级<br />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senior/subordinate structure）、建立利差账户（spread account）、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担保来实现。<br />5、信用评级<br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br />6、发售证券<br />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br />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br />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br />8、管理资产池<br />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br />9、清偿证券<br />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br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社会经济环境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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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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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09:16 +0800</pubDate>
			<category>证券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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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br />要进一步理解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要点：第一，资产具体是指哪些资产？第二，什么是结构性重组？第三转化成什么样的证券？<br />1、被证券化资产<br />被证券化资产也被称作基础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资产才能够被证券化呢？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的&ldquo;第一是现金流，第二是现金流，第三还是现金流&rdquo;，资产证券化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就是现金流。从理论上说，任何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有被证券化的可能；相反，不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就无法被证券化。现实中，被证券化资产往往是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将流动性低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高的证券。<br />从资产证券化的可操作性来说，最容易被证券化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成功运作起步的。<br />进而，将MBS领域内发展起来的金融技术应用到其他资产上，就产生了其他资产证券化（ABS）。ABS的被证券化资产从汽车消费贷款到信用卡应收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中长期贷款、银行不良资产等等，实际上涉及到了各种各样的资产。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摇滚歌手知识产权证券化。<br />总结多年来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发现，具有下列特征的资产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br />①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br />②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br />③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br />④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br />⑤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br />⑥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br />⑦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br />一般来说，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br />2、结构性重组<br />结构性重组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所在，正是通过结构性重组，资产证券化才得以具有某种&ldquo;神奇性&rdquo;，因此，资产证券化也被称为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 finance）。<br />所谓结构性重组，就是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V）以实现破产隔离，此后通过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重组，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br />特别目的载体、资产转移和破产隔离的概念，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这里介绍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重组。<br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重组，可以分为过手型（pass－through）重组和支付型（pay－through）重组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支付型重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和分配以设计出风险、收益和期限等不同的证券；而过手型重组则没有进行这种处理。<br />3、资产支持证券<br />资产证券化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这种证券叫做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br />资产支持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也是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收入、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有价证券与其他融资工具除了期限性、收益性、风险性等相同特征之外，最大的不同就是标准化和高流动性。资产支持证券也具有标准化和高流动性的特征。<br />资产支持证券有股权类证券和债券类证券两种，但是各国一般都不直接将资产支持证券归入作为企业证券化的产品股权类证券或债券类证券的相关法律监管，而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制订特别的法律或条款来进行监管。这是因为，作为一项创新性金融技术的最终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本身正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本质的外化性表现，与股票、企业债券等企业证券化产品之间存在较大区别。</p>
<p>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特别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br />1、发起人<br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seller）。发起人的作用首先是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发起人的作用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asset pool），然后将其转移给SPV。因此，发起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可以理解为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二是可以理解为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这里的发起人是从第一个层面上来定义的。<br />一般情况下，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会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那么这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时候资产的发起人会将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载体，这时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就是分离的。因此，澄清发起人的含义还是有一定必要的。<br />2、特别目的载体<br />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负债主要是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资产则是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br />3、信用增级机构<br />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对应这两种方式，信用增级机构（credit enhancer）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br />国外证券化发展初期政府机构的担保占据主要地位，后来非政府担保逐渐发展起来，包括银行信用证、保险公司保函等，以后又产生了金融担保公司。<br />4、信用评级机构<br />现在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最具影响力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为：标准普尔（Standard &amp; Pool&rsquo;s）、穆迪公司（Moody&rsquo;s）和惠誉公司（Fitch）。有相当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会同时选用两家评级机构来对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者的信用。<br />5、承销商<br />承销商（underwriter）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还扮演融资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br />6、服务商<br />服务商（servicer）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帐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服务机构通常由发起人担任，为上述服务收费，以及通过在定期汇出款项前用所收款项进行短期投资而获益。<br />7、受托人<br />受托人（trustee）托管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包括：把服务机构存入SPV帐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但服务机构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font color="#000000"></font> </p>
<p>通过对资产证券化概念和运作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资产证券化的特征。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br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br />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穿而资产证券化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br />当构造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时，由于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实现真实出售，所以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实现了破产隔离，融资仅以基础资产为支持，而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负债无关。投资者在投资时，也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只要判断基础资产的质量就可以了。<br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br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br />第一，成立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机构SPV。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负债主要是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资产则是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SPV被称为是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SPV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br />第二，&ldquo;真实出售&rdquo;的资产转移。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给SPV是结构性重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资产转移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这种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true sale)。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被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即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发起人破产时对已基础资产没有追索权。<br />第三，对基础资产的现金进行重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重组，可以分为过手型（pass－through）重组和支付型（pay－through）重组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支付型重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和分配以设计出风险、收益和期限等不同的证券；而过手型重组则没有进行这种处理。<br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br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资产转移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左边&mdash;&mdash;&ldquo;资产&rdquo;栏目中。而由于真实出售的资产转移实现了破产隔离，相应地，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的左边&mdash;&mdash;&ldquo;资产&rdquo;栏目中剔除。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相应增加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mdash;&mdash;&ldquo;负债&rdquo;栏目；也不同于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性融资，相应增加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mdash;&mdash;&ldquo;所有者权益&rdquo;栏目。<br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且不会增加融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p>]]></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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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并购(M&#38;A) 的涵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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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06:06 +0800</pubDate>
			<category>购并与重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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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nbs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交易是许多投资银行资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你从事这类工作，应该成为客户的咨询者，为交易估值、创造性地确定买卖结构，并协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投资银行经常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断直接参与杠杆收购</span><span>(LB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企业分拆、附带利益和过渡贷款的安排。你的任务是分析适当的参与形式。</span><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span></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随着竞争的加剧，小型投资银行获得生存的机会越来越小，于是，投行间的联手成了必然的途径，一些投行巨头开始显山露水。这些银行巨头往往为其大型客户提供广泛服务，帮助企业开阔眼界。为了更彻底地了解客户，他们会与客户公司的执行官交流，参观客户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测试。与证券承销相似，在并购领域也存在一种&ldquo;品牌效应&rdquo;&mdash;&mdash;一家技术公司在上市之前，人们往往会考虑其</span><span>IP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是由高盛这样的大公司操刀还是由二流公司主持，虽然</span><span>IPO</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发行的过程是相同的，但其结果却有着天壤之别。大多数公司认为，如果其原始股能被顶尖级的投资银行接手，那么其在资本市场的成功将成为既定的事实。在并购领域也是如此，摩根士丹利的</span><span>Cory</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德意志银行的</span><span>Thornto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高盛的</span><span>L'Heureux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和雷曼兄弟的</span><span>Brand</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绝对是技术并购领域的行家里手，如果在技术并购交易中有上述任何一位加盟，这绝对是一个好兆头。</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nbsp;</span><span style="#">&nbsp;</span><span style="#">美国经济学家</span><span style="#">J&middot;</span><span style="#">弗雷德</span><span style="#">&middot;</span><span style="#">威斯通曾将企业并购的动因作了归类：（</span><span style="#">1</span><span style="#">）消除无效率的管理者；（</span><span style="#">2</span><span style="#">）达到经营协同效应和财务协同效应；（</span><span style="#">3</span><span style="#">）进行战略性重组；（</span><span style="#">4</span><span style="#">）获得价值低估的好处；（</span><span style="#">5</span><span style="#">）传送信息；（</span><span style="#">6</span><span style="#">）解决代理问题；（</span><span style="#">7</span><span style="#">）市场力量；（</span><span style="#">8</span><span style="#">）税收方面的考虑；（</span><span style="#">9</span><span style="#">）再分配。这</span><span style="#">9</span><span style="#">种动因的划分也基本上适用于银行并购。银行并购的动因，换言之，也即银行并购所可能带来的收益。结合实例，银行并购可获得如下直接收益：</span><span style="#"> <br />1.</span><span style="#">扩大规模，占领市场。作为依赖公众信心而生存的银行业，规模大小对其竞争优势具有决定性影响，规模越大就越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并购是解决规模问题的最快捷途径，美国几乎所有现存资产值超过</span><span style="#">200</span><span style="#">亿美元大银行均是通过收购合并产生的。</span><span style="#"> <br />&mdash;&mdash;</span><span style="#">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后组成全球最大的金融集团</span><span style="#">CITIGROUP</span><span style="#">，总资产近</span><span style="#">7000</span><span style="#">亿美元，在全球</span><span style="#">100</span><span style="#">个国家为约</span><span style="#">1</span><span style="#">亿个客户提供全面的零售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信用卡、保险等金融服务。</span><span style="#"> <br />&mdash;&mdash;</span><span style="#">合并后的美洲银行资产总额达</span><span style="#">5700</span><span style="#">亿美元，占有美国存款市场份额的</span><span style="#">8.1%,</span><span style="#">在美国</span><span style="#">22</span><span style="#">个州设有</span><span style="#">4800</span><span style="#">家分行，成为全美首家分行连接东西海岸的银行，为美国</span><span style="#">2900</span><span style="#">万家庭及</span><span style="#">39</span><span style="#">个国家的</span><span style="#">200</span><span style="#">万客户服务。</span><span style="#"> <br />&mdash;&mdash;</span><span style="#">合并后的第一银行资产总额达</span><span style="#">2400</span><span style="#">亿美元，在美国的分行达</span><span style="#">3000</span><span style="#">多间，成为全美小型企业的最大贷款人，共有</span><span style="#">42.5</span><span style="#">万客户</span><span style="#">,</span><span style="#">信用卡业务仅次于花旗银行公司</span><span style="#">,</span><span style="#">客户达</span><span style="#">5600</span><span style="#">人</span><span style="#">,</span><span style="#">从而使信用卡及零售银行业务形成一股重要竞争力量</span><span style="#">,</span><span style="#">资讯技术能力也将加强。</span><span style="#">&nbsp;<br /></span><span style="#">国际银行业并购潮，对中国有何影响？现在看来影响是有的，然而中国的银行业只能处于一种无奈的选择。欧美银行合并，显然是冲着</span><span style="#">21</span><span style="#">世纪占领金融制高点，创造名牌银行，只是中国银行业尚为自身问题所困扰，当前的目标只能是专注于国内竞争，尽早实现商业化经营，而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兑换为中国金融业内部调整赢得了时间。</span><span style="#"> <br /></span><span style="#">虽然欧美合并的一家巨型的资产就超过整个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总和，但若与</span><span style="#">GNP</span><span style="#">比，我国银行的相对规模远远大于欧美。比如即使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其资产也不到美国</span><span style="#">GNP</span><span style="#">的</span><span style="#">10%</span><span style="#">，而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任何一家都远远超出这个数。再有在我国特定的体制下，合并只能是政府行为，而不可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对银行并购寄予过高期望也是不现实的，反而还会引起新银行内部组织系统的不稳定。最近，蒙古国就因政府不适当地决定将国有的蒙古复兴银行并入私营的高勒木特银行而引发了一场政治风波，几乎导致政府更迭。在国内，也有海南发展银行破产的教训。成立于</span><span style="#">1995</span><span style="#">年</span><span style="#">8</span><span style="#">月的海发行虽然有先天不足的缺陷，但还可以维持运转，其之所以这么快就倒闭的直接原因就在于</span><span style="#">1997</span><span style="#">年</span><span style="#">12</span><span style="#">月</span><span style="#">16</span><span style="#">日有关方面决定将</span><span style="#">28</span><span style="#">家破产的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发行，结果海发行不堪信用社储户的兑付压力，支付危机终于发生。所以面对国际银行业并购潮，中国银行业大可没有必要一试身手。而且，国际经验也表明，银行并购带来规模的扩大，但并不必然带来效率的提高。在现代社会分工日益名细的情况下，不少顾客的需求往往是单一的，只想同那些知道如何最有效率为其提供服务的银行打交道。因此银行应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成为最好的，而不是全能的。在一些情况下，银行超市倒不如只在某个领域为某种类型的顾客服务恰当。</span><span style="#"> </span></span></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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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际银行并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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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投资银行律师</dc:creator>
			<pubDate>Tue, 22 Apr 2008 15:01:05 +0800</pubDate>
			<category>购并与重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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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国际银行并购的成本收益分析</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 <br /></span></p><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
<p align="left">90</p></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年代以来，企业并购之风席卷全球，银行业尤甚，早先的东京银行与三菱银行并购案（</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1996</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大通银行与化学银行并购案（</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1996</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以及瑞士银行与瑞士联合银行并购案（</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1997</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都曾轰动一时。</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1998</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4</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月银行并购再掀高潮，先是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达成合并协议，组成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企业，随后全美排名第五的美洲银行又与排名第三的国民银行合并，与此同时第一银行又与第一芝加哥银行合并而成为全美第五大银行。据统计，</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1998</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年上半年仅美国银行业的并购市值就高达</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2396</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亿美元，超过了过去三年的总和。面对这一系列银行并购案，国际金融界一直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之归为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产物，早在去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12</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月，美国第一银行董事长约翰</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middot;</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麦科尔就预测说：</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l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我认为将出现越来越大的交易，这个行业</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5</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年后会怎么样？我认为将有五、六家大银行</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r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那么，银行并购是否就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l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大即是好</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r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